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5-00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6,000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案件二: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浙江
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持续关注相
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
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浙 0783 民初 1724 号
涉案金额:6,000 万元
起诉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浙 0783 民初 1337 号
涉案金额:4,121.55 万元
起诉时间:2025 年 1 月 2 日
受理时间:2025 年 1 月 14 日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一
公司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关联方浙江寰宇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能源”)在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 20,000 万
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该笔担保涉及的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2024 年 3 月,
因该案件的执行,公司银行账户内 5,000 万元货币资金被司法划转。同年 4 月,
公司就货币资金 5,000 万元被划扣事项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法
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因公司未按期收到代偿款,相关
债务人均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公司已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
履行期届满未受偿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7;临 2024-
法划转,该笔债务的担保余额减少至 9,000 万元。根据公司与广厦控股、广厦建
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签订的《质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
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合同,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在债
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由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东阳三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
保。此外,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 44.65%股权;广厦建设以其持有的东阳
三建 43%的股权、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55.05475%
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反担保股权均含孳息、派生权益、
其他投资收益等)。上述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为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
金、利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
等)。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故公司就 6,000 万元被划扣事项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判令寰宇能源立即归还东望时代代偿款人民币 60,000,000 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东望时代对广厦建设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3%股权(含孳息、
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全部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东望时代对广厦控股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4.65%股权(含孳
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
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东望时代对广厦建设提供的质押物即建工集团 55.05475%股权(含
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
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广厦控股、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对寰宇能源的上述第一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公司为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签订
的《借款合同》提供了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 年 3 月 8 日,因
该担保事项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对公司银行账户内 4,110.70 万元的货币资
金予以司法划扣;3 月 11 日,公司向法院支付了执行费用约 10.85 万元,故公
司实际追偿金额合计约为 4,121.55 万元。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
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 0783 民初 8233
号,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广厦建设山西
分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均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13;临 2024-029;临 2024-066;临 2024-069;临 2024-085)。
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由东阳三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
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因被告东阳三建至今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故公司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东阳三建对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尚欠东望时代代偿款 41,215,507
元及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8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
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