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5-00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王芳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4,41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959%;董事、副
总经理姚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4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92%。上述股份
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均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董事王芳立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
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减持数
量不超过 6,047,8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股份不超过 4,031,9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00%;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6,047,8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比例不超过 1.5000%。
王芳立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
董事、副总经理姚良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减持数量不超过 16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9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6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398%;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6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比例不超过 0.0398%。
姚良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王芳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姚良先生出具的《减
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IPO 前取得:54,414,400
王芳立 股东、董事、监 54,414,400 13.4959%
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
姚良 642,000 0.1592% IPO 前取得:642,000 股
管理人员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姚良 210,000 0.0523% 15.94-21.78 2024/8/2
注:姚良先生减持比例 0.0523%系根据减持期间公司总股本 401,580,00 股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
计划减
股东名称 数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股份来 持原
持比例
(股) 区间 源 因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持, 2025/2/25 自身
按市场 IPO 前
王芳立 6,047,886 过: 不超过: ~ 资金
价格 取得
股 1.5000% 4,031,924 股 2025/5/24 安排
大宗交易减持,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不超过:160,500
不超过: 不超 2025/2/25 自身
股 按市场 IPO 前
姚良 160,500 过: ~ 资金
大宗交易减持, 价格 取得
股 0.0398% 2025/5/24 安排
不超过:160,500
股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
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
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
他规定。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
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
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