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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20:08:44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4-066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6人,代
表 有 表决 权的 公 司股份 数 合计 为 166,164,710 股 ,占 公司 有 表决权 股 份总 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12,747,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8%。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165,13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8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11,7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1,0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1,0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3%。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
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117,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表决情况:同意166,086,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表决情况:同意154,39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96%;
反对12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弃
权11,6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29%。
  表决情况:同意166,095,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苏涛、佟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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