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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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君立顾字第 074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黄 晓 滢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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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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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 588 号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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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6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7 人,代表股份 74,407,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69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余万春先生、杨凡先生、陈思远
先生、何成志先生、宁建宇先生、王文智先生、邹文忠先生、杜方敏女士、杨茜宁女
士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7,607,76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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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35,6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62,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6,224,7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27,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00,34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89,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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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64,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20,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6,114,76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32,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80,1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2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80,5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45,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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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黄晓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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