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关于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对外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此次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对外投资的关
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
营效率,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并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合理,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对外投资。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和平、王英、丁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