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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1:06:53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
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的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
定后执行。
  第八条 监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以及在实
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福利;
 (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福利。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
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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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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