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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10:42:55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名朱行恒女士、彭佳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
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在股东会选举通过后,上述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
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朱行恒女士、彭佳佳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有关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中,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候选人中不存在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朱行恒女士,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深圳
大学成教学院,大学专科学历,助理工程师。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江西省
山江湖技术创新有限公司绘图员;2001 年至 2016 年 2 月历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技术有限公司商务专员、行政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部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公司监事、行政人事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行政部经理;
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行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5,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彭佳佳女士,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西
应用科技学院(原江西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历。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仓储管理部文员;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成本核算专员;2012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公司财务部出纳、监事;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公司商务部主管、监事;
售;2023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佳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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