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H(法)字第 12178 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限公司章程》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A 座 13 楼新
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9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9,293,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 8,620,493 股,下同)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45,205,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6.5179%。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85 人,代表股份
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或远程通讯参加
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78,900,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
反对 300,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9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95,15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8497%;反对 300,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8827%;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6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44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87%;
反对 1,8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72%;弃权 121,76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40,48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4.2889%;反对 1,825,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5.3539%;弃权 121,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3572%。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
有限公司、关联方施驰、张恩利、张知、应一鸣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 33,813,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20%;
反对 361,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弃权 212,2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13,6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3174%;反对 361,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599%;弃权 212,2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6227%。
股)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
技有限公司、关联方施驰、张恩利、张知、应一鸣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通过。
(2)《与深圳小湃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 37,440,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8%;
反对 364,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5%;弃权 221,5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01,1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2807%;反对 364,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693%;弃权 221,5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6500%。
股)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施驰、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
晶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通过。
(1)《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发生的关联租赁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 33,804,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7%;
反对 363,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9%;弃权 219,1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04,9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2918%;反对 363,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652%;弃权 219,1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6430%。
股)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
技有限公司、关联方施驰、张恩利、张知、应一鸣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通过。
(2)《与深圳玑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 37,45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4%;
反对 369,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2%;弃权 198,2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19,6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3350%;反对 369,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834%;弃权 198,2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5816%。
股)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施驰、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
晶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8,655,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
反对 452,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184,8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50,1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1311%;反对 452,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3266%;弃权 184,8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5423%。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8,853,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
反对 272,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16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48,05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7115%;反对 272,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8000%;弃权 1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4885%。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8,719,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反对 373,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200,1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13,28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3162%;反对 373,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966%;弃权 200,1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5872%。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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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琤 孙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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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登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