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相关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相关证明。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
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
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依
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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