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规则》”
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和管理信息、关联交易
信息、重大风险信息、重大变化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人,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应向全体董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新信息,应首先将信息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审
核通过后方可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
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
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以合理、谨慎、客观,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承诺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其要
求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定期、临时报告应当形成相应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
括下述记录、决议、声明和报告:
(一)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六)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邮件、传真、录音、录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编目进行保存。
保存年限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可决定其保存年限,但最短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均不得私自
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十七条 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六十八条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理,并且可以同时予以经济问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必要时下发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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