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英杰电气: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8:01:49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募集资金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是募集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
人,财务部是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募集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必要
的协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公司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审核。募集资
金到位后, 董事会办公室应通知公司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变更
等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负
责拟定相关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九条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财务部负责上述协议的具体签订工作。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
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由
财务部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坚持高
效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
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五)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由财务部提出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由财务部提出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由财务部提出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
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
诺。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由财务部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
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由财务部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财务部负责拟定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7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7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