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义务依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信息后立即登记并存档备查
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做
好其所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回购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收购意向或方案;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
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产生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时,负责相关业务的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
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部门或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
容,信息所处阶段、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登记表应首先经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确认,然后由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报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签订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服务协议(合同)时,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
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责任,公司应要求其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督促其按
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督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向外部使用人(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相关部门应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报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后作出是否报送的决定。确需对外报送的,相关业务部门向外部使
用人提交《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告知函》,书面告知外部
使用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应及时登记并报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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