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
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英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得知该等情形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政府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相关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当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提案,由监事
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
事项,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
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
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依据公司有关
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
出评价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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