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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
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
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
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财
会工作人员等,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
式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存档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必
要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若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
解除职务等,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七条 若公司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或未按照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或拒不配
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
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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