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本 制 度 已 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经 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元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
具体办理前述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
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增持本公
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增持计划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减持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需以协
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于知悉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因履行前述申报义务接触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
按照最小化知情原则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如因不当使用
导致前述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
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
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
自动废除;并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