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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7:45:39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明确规定。公司在其他交易所发行证券有相关规定的,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信息披露工作;计划财务总部
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募
集资金的存放、资金调拨、账务处理、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的设立等工
作;审计稽核部负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结合监
管要求和业务实际,充分评估各环节廉洁风险,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
建立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机制,将廉洁从业要求体现在资金业务流程
设计和业务管理各环节,以有效达到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
问责的管控效果。发现廉洁从业风险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公司《廉
洁从业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开(销)户、
变更应经总经理审批,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
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
时公告;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
批手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出款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总部审核,逐级由申请部门
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
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
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
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
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人员
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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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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