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嘉必优”)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
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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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
司 董 事 会 分 别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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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股东大会会议
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湖北省鄂州市葛
店开发区创业大道 3 号嘉必优葛店分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易德伟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亦符合嘉必优《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以现场及网络
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9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79,305,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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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 47.1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中,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
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嘉必优《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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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
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
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
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62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7,139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5%。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70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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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560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5%。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57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3%。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4%。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66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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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57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3%。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4%。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6,299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86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38%。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57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3%。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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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4%。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5,458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3%。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6%。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06,016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0%。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70%。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1)表决结果:得票数 79,325,460 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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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0,0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4322%。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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