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虹律师、任静怡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见证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鼎革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了网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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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85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10,727,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2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38,715,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3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5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012,1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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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投票表决统计数,公
司对提供的此类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2,708,650,011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3%;反对 1,096,1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981,1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0,099,783 股(含网络
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2%;反对
的 0.4346%;弃权 981,1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2%。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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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zO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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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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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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