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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24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广东省珠
法律意见书
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港湾一号港 7 栋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洪伟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7,486,0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219%注。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9,238,405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873,907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5,364,498 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00,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5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8,724,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5%;30,1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31,486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