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媒体信息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及
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及时向网信办举报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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