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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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4PG-004号
致: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
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平高电气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
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继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下午14:3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会议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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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股份562,069,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225%。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853,377,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7500%,反对股份数934,800股;弃权股份数1,203,600股,回避股份
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308,57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2712%;反对934,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0.3185%;弃权1,203,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854,297,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8575%,反对股份数50,900股;弃权股份数1,167,800股,回避股份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228,27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846%;反对50,9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0.0173%;弃权1,167,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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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292,181,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5687%,反对股份数55,800股;弃权股份数1,209,600股,回避股份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181,57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687%;反对55,8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0.0190%;弃权1,209,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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