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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0:03:05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
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公司可同外部公关顾问开展上述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
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事务部,
并协助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
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经甄别研判后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
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
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同时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
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的,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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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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