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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23:10:1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盐安徽红
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阮翰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长陈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数 156,265,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328%。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
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 接 投 票 的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共 计 52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52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9,242,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6213%。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股
东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已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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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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