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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辽能: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23:03:45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4字 1226 第 1672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电话:024-2334 1677        传真:024-2334 298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4字 1226 第 1672 号
致: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电辽宁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迪律师、揣舒涵律师出席了公司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
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
布了《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 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分别
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和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和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人共计 3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883,115,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情况,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26 名,代表股份 13,562,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30 名,合计代表股
份 896,678,0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86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对列入会
议通知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该三项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三项议案为:
  (一)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23,290,720 股同意,6,399,404 股反对,70,2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359%。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关于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90,138,217 股同意,6,451,304 股反对,88,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64%。
  (三)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刘志明得票数 883,685,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57,605,18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96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未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于德彬:                   侯   迪:
                       揣舒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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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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