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4-071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
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
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回购所
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回购股份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
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003,01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34%,最高成交价为
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
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 40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
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