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 月 3 日
可转债兑息日: 2025 年 1 月 3 日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865 号)的核
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开发行了 6,016,5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
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165 万元,期限 6 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
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 号文同意,公司 60,165 万元
可转债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债券代码“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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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
的“冠盛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初始转
股价格为 18.11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7.01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付息期限与方式,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
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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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付息为冠盛转债第二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 月 3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1 月 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冠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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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
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32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 1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29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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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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