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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股份: 原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13:14:50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务”),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监督管理,防范
期货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热卷品种,目的是充分利
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热卷等钢材市场价格剧
烈波动对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从事热卷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钢材价格风险为目的,
与现有产品销售价格相适应,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期货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动用的交易保证金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不得因此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期货业务工作小
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董事会授权开展期货业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为期货业务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
分管采购副总、内审部主任等,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
控制;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交易
情况;
(四)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有关期货业务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工作小组由公司采购部、财务部、内审部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下设交
易员、档案管理员、风险监督员(也称风控员)、资金调拨和核算员等岗位。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审议额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
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
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除前述外,当公司期货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
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授 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定期货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
第十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及程序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
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
书由总经理签署。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
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业务工作小组在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公司的具体
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应现货的情况、购销合同、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
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保比例、资金计划、风险分析、风
控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审批具体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
知,由风控员审核,经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
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
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采购部负责人、风控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
司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总监签
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应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账户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期货交
易员应提前和采购员、风控员、期货核算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
割按期完成。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领导和各工作人员均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从风险识别、风
险衡量、风险解决方案等方面履行期货风险控制职能;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充分论证,方可做出决
策。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
维护能力,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的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
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风控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原材料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原材料产品进
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和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操
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日常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负责向工作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的头寸情
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核算员负责向工作小组及风控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
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三)核算员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
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
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工作小组
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
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
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
失。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每年对授权期货交易员及开户经纪公司进行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
则做出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期货业务档案。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
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为公司秘密事项。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本公司的期货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
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
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纪律处分、撤职、罚款或开除
等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所属的控
股子公司、分子公司不得从事相关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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