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制订了《未
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等因素,结合公司盈利情
况和分红现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及连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
应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
支出达到或超过 5 亿元,上述重大资金支出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由监事会发表意见。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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