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
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总监担任工作小组组
长,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具体负责金融服
务业务风险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业务风险。
第三条 金融服务业务预防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
服务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
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及时关注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
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四)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
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
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对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预防。及时收集财务公司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
况,并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
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服务业
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
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
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
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公司应及时关注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
,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
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
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服务业
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
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九条 金融服务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
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
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风险发生后,由工作小组进行评估,形成意见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
析风险的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
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
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
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措施,
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
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满足金融监管
各项政策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补充财务公司资本,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四)对拆放同业的资金到期收回;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
息;
(六)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寻求帮助,确保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性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
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相关信贷政策
。
第十五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
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服务业务
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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