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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达: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12:39:00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
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
各子公司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
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
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规则、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
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
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并造成不良影
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向证券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
关工作。若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
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
配合证券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证券部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相关数据及信息。若有关人员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
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资料的收集、年报的编写和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
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
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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