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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
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战略决策委员
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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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的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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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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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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