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监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督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或公告(如需)。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公
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抵触时,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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