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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3:37:25

                     (2024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在应对公共舆情时,秉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统一协调、团
队合作”的总体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引导内部和外部的社会舆论,掌握网络讨论
的主导权与发言权,预防并消除媒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从而坚定地
保护公司的利益与声誉。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担当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
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
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同时应加强危机恢复管
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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