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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3:36:24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小组,
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短视频平台、新型社
交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在报告舆
情信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发生时,
及时研究、客观评估、统一部署,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工作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主动沟通、化解矛盾、低调处理,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与公司有关的
舆情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董事会办公室
应立即对舆情信息核实,并着手制定应对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及时对舆情基本情况进行判断,如
为一般舆情,应将基本情况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通报,并启动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
事宜,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拟采取
的解决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
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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