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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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224 第 0725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〇二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
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
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金华市东
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 196 号公司办公楼 A215 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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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56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848,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 1,56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848,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二:《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091,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776%;反
对1,515,600股,弃权241,3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091,94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76%,反对1,515,600股,弃权241,300股。关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37,446,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911%;反
对1,164,500股,弃权237,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446,84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1%,反对1,164,500股,弃权237,500股。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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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程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