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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1:31:13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金沃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 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
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
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
险,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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