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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1:25:1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会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活动。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时;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章程》的规定;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
      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配合,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
      采取书面形式。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监事人选的提案;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承诺书;
      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
      出罢免董事的提案,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的提案。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
      师以及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
      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登记终止
      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有权旁听会议,但不得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明。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
       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
       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
       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表决票数;
       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
       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
       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
       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
       候选人相关程序。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记载以下内容: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以上。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
      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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