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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0:47:4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
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官方网站及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
     易网站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官方网站的《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函》;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择机确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官方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并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拟定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陵主持。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7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人数共计 1,8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8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282,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470%。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412,656,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8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8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本所律
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确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会通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了计票、监票。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3,897,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6526%;反对 5,543,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5372%;弃权 497,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52,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3072%;反对 3,132,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56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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