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柏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
拟定的《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柏诚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
与副本一致;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回购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7,600 股,回购
价格为 5.39 元/股。关联董事沈进焕先生、吕光帅先生、张纪勇先生回避表决。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回购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7,600 股,回购
价格为 5.39 元/股。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五)条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李秋连因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该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为李秋连 1 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首
次授予完成后,李秋连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 57,6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回购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票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
记证明》
。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以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0日)
公司总股本527,332,0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因此,公
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
综上,本次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李秋连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57,600 股,回购价格为 5.39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数为 57,600 股,本次回购价格为 5.39 元/股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总额为 311,165.73 元,回购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关公
告,截至公示期限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的要求。
根据公司确认及相关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完
成。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涉及的对象、数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注销完成时间、信息披露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
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以及本次
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注销完成时间、信息披露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