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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 航发科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21:02:47

航发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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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众天证字2024HFKJ-003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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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公司已
于2024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于2024年12
月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12月17日。并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会
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丛春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5:00截止。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461 人,代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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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126,019,719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 股的38.1728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19,625,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3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6.0184%;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
下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18,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0.217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457人,代表公司股份6,393,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
天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
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本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5,658,11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7130%; 反对股份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5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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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4.9159%;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219%;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24,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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