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接受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湖北台基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公司
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243,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07%。
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7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7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
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63,984,300 股同意,181,400 股反对,77,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10%;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8%;弃权 77,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刘春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佳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