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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泰: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13:32:29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90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或“子公司”)
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
的(2024)闽 01 破 25 号、(2024)闽 01 破 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
准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合力泰
及江西合力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进展情况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福州中院
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
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整计划(草案)》议案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破 25 号、(2024)闽 01 破 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合力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合
力泰及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福州中院已裁定批准法院已裁定批准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的重整计划,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合
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4)闽 01 破 25 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同意合力泰启动预重整程序并同意合力
泰清算组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1 月 22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本院作出(2024)闽 01 破申 33 号裁定,受理合力泰重整申请。同日,本院
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重整阶段管理人。
  根据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对债权性质的审查认定情况,管理人按债权性质将债
权人分为四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本
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另设立了出资人表决组。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本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财产担保债权人
共 1 位,担保债权人对作为担保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全部债权归为普通债权
无异议。
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合力泰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通过在上述
系统平台投票和邮寄纸质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
决。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合力泰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
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统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及出资
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
的该组债权人数的 75.9%,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为 14,519,291,366.81
元,占普通债权组表决权总额的 86.59%,已过三分之二。合力泰普通债权组表
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权股份 1,301,871,167 股,占合力泰股本总额的 41.77%。其中,表决同意的出资
人所代表股份 1,299,835,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合力泰股份的 99.84%,
已达到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合力泰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该两组债权人的
权益未受到影响,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未受
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1 位,担保债权人对作为担
保物的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全部债权归为普通债权无异议,且对重整草案投赞成
票,故本次债权人会议未设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将所有担保债权并入普通债权
进行表决,并未侵害担保债权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
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
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
予以公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本案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依据该重整计划规定的
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未发现本案重整
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4)闽 01 破 24 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院作出(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裁定,
受理江西合力泰重整申请。同日,本院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
江西合力泰重整阶段管理人。
  根据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对债权性质的审查认定情况,管理人按债权性质将债
权人分为四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本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出资人不涉及权
益调整事项。
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江西合力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与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通过在上述系统平台投票和邮寄纸质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与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额 655,527,941 元。其中 9 家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的表决权金额 655,527,941
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8 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
数的 88.89%,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为 607,527,941 元,占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表决权总额的 92.68%,已过三分之二。江西合力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的 该 组 债 权 人 数 的 84.85% , 已 过 半 数 ;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金 额 为
合力泰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该两组债权人的
权益未受到影响,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未受
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出资
人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
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
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
予以公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依
据该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
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
平,未发现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综上,管理
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及
子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
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
力,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或子公
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
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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