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8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证监处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已调查完毕,拟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
进展情况。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
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
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
矿业 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
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 年 12 月 21 日,乌审旗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 2016 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
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1.06 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2%。2021 年 11 月 17 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
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
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 22.2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为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
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孙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
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纪玉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
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二、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内蒙
古监管局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将
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
内蒙古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
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重大影响。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