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
(2024)鲁 01 执 573 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济南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新
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
终 6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 100 万元,本决定一经作
出立即生效。
二、案件审理情况
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
花提起诉讼,本案历时近十年,历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2024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如下:1)新疆梅花氨
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
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
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2)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发酵有
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 万元。
三、执行过程中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简称“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南中院执行庭通知要求: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 500 元。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主动履行
了前述生效判决 1500 万元的赔偿义务。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具体
体现在:
安排的多次执行调查,并主动表达欢迎济南中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意愿。
,积极响应济南中院提出的执行和解建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提
的汇报意见》
交了《梅花生物公司关于执行和解的汇报意见》,同日,公司还按照济南中院的
要求提交了《承诺函》。
涉黄原胶生产线当前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构出具了(2024)新
五证内民字第 1446 -1448 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案涉黄原胶生产现场的实时
工艺参数情况进行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56-1464 号《公
证书》,对新疆梅花提供的相关生产设备合同、生产工艺规程手册、产品检验手
册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产工艺与山东阜丰案涉密点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2024 年 10 月
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新疆梅花的
技术方案无与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对应的技术方案。
代理律师当庭向济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表明
公司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态度。
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 200 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
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活动正常。
净利润 3.44 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 17.26%。
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