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6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披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5)。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作废情况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3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
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
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89,455 股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95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
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不能完全归属或不能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77,481 股由公司作废。
(二)预留授予部分作废情况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
司任职,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
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091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1,027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
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手续。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
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