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
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作为
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
董事会秘书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专职人员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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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
员进行领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公司行政、销售等相关部门就舆情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或披露。公司
的分公司、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
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E 互动问答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舆情概况、刊载媒体、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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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
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负责舆情管理的专职人员
对其掌握的公司媒体平台进行舆情监控,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证券
部。
(二)公司证券部专职人员在收到各类舆情信息后,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
做出快速反应。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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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长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
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组长根据情况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
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澄清,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进一步发酵。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以及对外沟通工作,除公司公告外,充分
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及时畅通,做好解释疏导工
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
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
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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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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