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043.SZ 债券简称:20 华股 01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西证
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金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重大事项
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9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发行人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南京中院”)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
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叶小明、俞梦现等10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
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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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
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
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
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拟采取措施及事件影响分析
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
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
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健,经营
情况正常。发行人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金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华金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
管理协议》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华金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20华股01”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