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
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
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
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向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听
取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公司经营成果的汇报,形成书面评
审文件。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
决议。如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履
行上述程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并经审
议通过后施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