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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03:42:10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杜撰、编造、传播的涉及公司的相关虚假信
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标题、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
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或发布相关舆情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沟通
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以及其他
组织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
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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