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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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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12048 号
致: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迦南科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
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迦南科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迦南科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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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
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北街道京岚线与中祥路交叉路口往东约 200 米)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县瓯北街道江楠大道 1188 号(永嘉县瓯北街道京岚线与中祥路交叉路口往东约
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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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并进行披露。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迦南科技《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6 人,代表股份 175,355,00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5.22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8,187,088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3.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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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7 人,代表股份 7,167,9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10,121,81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0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5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7 人,代表股份 7,167,9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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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4,685,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452,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80%;反对 451,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8%;弃权 217,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74,570,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1,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337,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00%;反对 573,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1%;弃权 211,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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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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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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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马宏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小杭
年 月 日